食品廠強制設檢驗實驗室?沒用的。

2014/10/15

將食品原料交給廠商以外的第三方來檢驗,公信力會比較高

食品廠未來需要設實驗室自主檢驗?沒有用的。交給公正第三方「或許」還比較有用。

為什麼?簡單,自主管理不如委託專業管理。

這種事情國外早就在做。例如某些權威醫學期刊已規定統計數據必須交給獨立第三方學術機構來處理,不能自己分析。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這樣才不容易作弊。

由第三方背書當然比自己背書的公信力高。

強制食品廠自行設立實驗室,自我把關,只是讓進出貨資料作假的機會移轉到實驗室數據作假而已。義美能盡量做到把關,靠的不是實驗室,而是良心。沒良心的爛公司,你給他免費擺上100台檢驗儀器也沒用。

交給第三方管理的好處是一、專業。二、獨立。三、長期下來,可培養一群專業人,成為未來食品廠、甚至政府的諮詢機構。上面幾個好處加起來,就是民眾願意相信的公信力。呵呵,我們現在什麼都不缺,就缺公信力。

至於要求食品廠設實驗室,一來只是重蹈自主管理無效的覆轍,二來是自家產生的數據一樣無法取得大眾信賴。三、增加食品廠成本,終究會轉嫁給民眾。四、食品廠聘請的實驗室人員很難累積經驗及專業,容易淪於自我摸索。五、只要求上市上櫃食品廠才要設實驗室,非上市上櫃的食品廠的產品(貨源)一樣無法把關。

可以立法要求供應商(例如油品公司)以主動送檢第三方認證檢驗機構的方式來確認品質。至少立法條文中可加一條類似的描述。畢竟維持一間國際認證的實驗室並不便宜,一年可能花要上百萬。交給第三方做,一來便宜,二來自清,為何不這樣做?

至於第三方,政府可公佈實驗室已通過國際認證、且有意願加入食品檢驗的學術機構或私人實驗室。事先訂出合理收費標準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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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美條款!立院初審通過 上市櫃食品大廠須設實驗室 | NOWnews 今日新聞
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5)天挑燈夜戰,初審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只要是上市、上櫃公司,以及經衛福部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都得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另外,初審也通過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在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安之虞事件發生時,必須主動查驗、追產品流向。

國內近年來食安事件一波接一波,唯獨義美一路挺過,外界歸功全因為義美有自己的實驗室,甚至讓不少大廠紛紛有意看齊,而初審通過的食安法第七條,就要求食品業者不只必須訂定食品安全監測,且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初審另通過修正第五條,要求各級主管機關一旦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安之虞事件發生時,必須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括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佈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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